每增加一个投入人员加0.5分,合适吗?

政府采购信息网 张建芳 2023-11-06 13:16:52

哪些条款可以设置为评审因素?每增加一个拟投入人员加0.5分或1分,合适吗?检测报告设置为评审因素应当注意什么?在11月2日-11月3日政府采购信息报社联合政府采购信息网举办的政府采购线下培训班福州班授课时,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创办社长、高级编辑刘亚利现场解答了政府采购评审因素设置的相关问题。

问题一:评分项中人员设置多少人得多少分,每增加一个得0.5或1分这样设置是否合理?

刘亚利答:在具体的政府采购项目中,采购人应当知道该项目到底需要多少人,然后根据采购项目的情况对供应商的服务团队人员数量提出要求,这里要求的团队人员数量必须是项目实际需要的。可以将拟投入项目人数设置为实质性条件或评审因素,设置为实质性条款时超出人数或减少人数均投标无效,不能加分或减分;如果将人数设置为评审因素,可以设置达到所需求的人数该项得满分,每少一人扣多少分,而不能设置每增加一人加多少分。

问题二:食材配送服务项目,配送人员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作为评分项,合理吗?

刘亚利答: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简称22号文)第二十一条,如果服务团队中人员的经验、水平、能力等与服务项目的合同履行相关,可以作为评审因素。是否能将项目服务团队人员学历为评分项,应根据采购项目实际特点和需求进行判断。且普通的食材配送服务项目技术含量并不高,对配送人员进行培训即可, 配送人员是否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与合同履行关联不大,所以不建议将配送人员的学历作为评分项。

问题三:要求拟投入人员具备3到5年相关经验并根据相应经验评分,是否合适?

刘亚利答:采购项目的评审因素设置主要依据是22号文第二十一条,如果采购的是货物项目,拟投入人员与供应商供货并无关系,将要求拟投入人员具备3到5年相关经验并根据相应经验评分不合适。如果是服务项目,服务团队中人员的经验、水平、能力等与采购项目实际特点和需求、合同履行相关,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将拟投入人员的同类项目经验设置为评分项。注意这里是同类项目经验而非多少年的相关经验,相关经验的描述不够准确,将一定年限的相关经验作为评审因素也不是太合适,对拟投入人员的同类项目经验作为评审因素更能确保供应商的履约质量。

问题四:医疗设备采购,为了后续维护需要,采购文件要求该医疗系统的某些设备,比如摄像主机、摄像头、冷光源、腹腔镜镜头、气腹机等必须为同一品牌,这种要求可以吗?

刘亚利答:要求主要设备为同一品牌,表面上看确实没有指定某个品牌,但实际上却指向了某些产业链比较长、比较完整的制造商,这些制造商通常也就是行业里俗称的“大厂”“头部企业”,他们的产品涵盖各个设备,很容易达到采购文件中主要设备“同一品牌”的要求。而那些产业链比较单一、以生产某一种设备为主的专业化企业,因为无法达到数个设备“同一品牌”的要求,很显然就受到了排斥。

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投标设备兼容是合理的,但不能通过将主要设备是同一品牌设置为实质性要求或者评审因素的方法去达到兼容目的。要求设备的性能稳定,或者为了保障后期维护的质量,应当从产品的技术服务要求来实现,比如对产品的兼容性、性能指标提出具体要求,或者对维护的周期、人员、响应及时性等提出具体要求,并且在合同中约定相关违约责任,而不能通过限制产品品牌这种不正常、不合理也不专业的做法来实现。

问题五:检测报告具有CMA标识才能作为评审依据吗?

刘亚利答:检测认证机构必须是合法的检测机构,检测报告带有CMA标识才能说明出具检测报告的机构是国家认可的具有检测资质的机构,如果检测机构不具备CMA资质,则不具备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资质的,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无效,也就不能作为评审依据。

具备CMA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当带有CMA标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也就是说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报告的,应当加盖CMA标识。所以必须带有CMA标识的检测报告才有效,才能作为评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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